广东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核定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现行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情况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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