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4号)精神,现将2014年清远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4年清远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5.2013年、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容。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市直采用远程教育培训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以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查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名方式。
  1、市直的会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形式有两种,一是到清远市会计学会购买学习卡,二是登陆“清远市会计信息网”(http://www.qyscj.org/),进入“广东省清远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进行网上缴费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核,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2、市直各分会会计持证人员可由各分会统一到市会计学会购卡进行学习培训,也可个人直接到市会计学会报名购买学习卡参加远程教育培训。
  3、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向所属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四、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面授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安排时间、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结束后10天内,以电子文本及书面两种形式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1),统一领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单位负责对培训合格学员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5)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远程教育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
  2、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四)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4月25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2、推行远程教育。为方便广大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各地应以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培训方式进行。
  3、加强监管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清远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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