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换)证时限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处)或会计中心、市财政监督局会计科、市财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和新旧办法衔接规定(沪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换)证时限重申明确如下:
一、领证时限
1.根据沪财会〔2013〕25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后,一次性报考会计从业资格三门科目且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即最后一门科目考试日期+5个工作日,下同)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3年8月报名,最后一门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201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即2013年10月7日,其领证时限为2013年10月+6个月,即2014年4月。
2.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考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2年已取得《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月一次性补报《初级会计电算化》,2月28日考试合格,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3月10日,其领证时限为2014年9月。
3. 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其领证期限为原成绩有效期或免试期,逾期成绩自行失效。例如:2013年1月会计类专业毕业,且在2013年4月取得法规合格成绩,其领证期限为免试期,即领证时限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考试成绩自行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7月1日前会计类专业毕业,在2013年7月1日后取得法规成绩合格的,不符合原26号令免试规定,不得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时限
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换证时间,2013年换证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后换发新证。考虑到一部分持证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换证,经研究决定,换证工作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止。
以后,定期换证作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一,并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到期前后6个月内进行定期换证,逾期需参加相关培训后换发新证。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把握领(换)证时限,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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