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会计人员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和《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有关换发证书的规定,我省将在2014年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使用对象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二)我省持有发证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会计人员;
  (三)从外省调入我省会计人员;
  (四)证书毁损或遗失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新证颁发及换发时间
  换发新版会计证书工作自2014年4月21日开始,会计人员网上申请期限截止到2014年11月20日,审核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15日。

  三、新证颁发及换发方法
  (一)颁发新证方法。
  考试合格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吉林省会计网“合格考生办证申请”按钮,准确完整地补充个人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将对网上填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不规范的填报信息通过网上退回,申请人应按要求重新填写,审核通过后方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发新证方法
  1、对我省持有发证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吉林省会计网”,点击“信息更新”按钮后,找到“证书换发申请”,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后仔细检查本人信息,修改完善允许自行修改的信息,然后打印出《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本人携带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换领新证。对需要进行重要信息变更的会计人员,应同时携带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的《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2、外省调入我省的会计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换领我省新证。
  3、因证书遗失或毁损的会计人员,需按照《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者应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证书丢失公告,在吉林省会计网上自行下载填写《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后,本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领新证。
  毁损者在吉林省会计网上自行下载填写《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后,持毁损证书原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领新证。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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