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9)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2-15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1)《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2)《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3)《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4)《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5)《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6)《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7)《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8)《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9)《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10)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一般情况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例题·判断题】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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