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2年6月291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13起施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为了细化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九号),它们都属于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目前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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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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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2.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1.审计机关的监督。
2.监察机关的监督。
3.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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