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3
会计从业

  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内容
  1.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6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内容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具体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内自愿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2.意定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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