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7
会计从业

  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一)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管理程序
  1.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整理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外借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9天
  6.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同级审计;
  ③财政部门: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审计。
  (3)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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