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浙财会〔2013〕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市自2014年3月10日起开始换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
 
  为保证换证工作有序进行,防止换证拥堵,实行分阶段换证制度,具体安排见《分阶段换证时间安排表》
 
  三、换证前,请先登陆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报名网(网址:http://kjbm.zjczt.gov.cn),在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内核对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基本信息,若记录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通讯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六)项“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等有关内容),则准备相关要求变更登记信息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变更会计工作时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自变更年度起每年的会计凭证(或账簿、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能证明其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变更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现在任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讯信息本人可以直接修改)。
 
  四、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可在平湖财税信息网会计在线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phcs.gov.cn/,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相关有效证明到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五、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凡换证前6年内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齐后方可换证。
 
  六、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委托他人代办换证手续的,除需携带相关换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按规定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九、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并已到换证期限的,必须先办理换证手续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外地调入的已到换证期限而未在调出地办理换证手续的,在办理调入时一并办理换证手续。
 
  十、换证受理地点:平湖市会计证换证点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57财政窗口。
 
  联系电话: 平湖市财政局会计科 85030895
 
  会计证换证点 8563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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