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财会〔2013〕4号
 
  关于上虞区开展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浙财会〔201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虞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区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换证。
 
  二、为确保换证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次换证与2014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同步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前、并属于本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的人员,均属本次换证的对象,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换证采用统一换证和自行换证两种方式进行,统一换证由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点按辖区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收集、上报和分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换证由持证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自行至受理点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及继续教育受理辖区、受理点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便民中心财政窗口换证。
 
  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高、中级会计职称人员的换证工作由区财政局会计科直接受理。
 
  三、换证时,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四、换证时,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变更。
 
  五、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并已到换证期限的,必须先办理换证手续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外地调入的已到换证期限而未在调出地办理换证手续的,在办理调入时一并办理换证手续。
 
  六、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规定,凡换证前6年内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齐后方可换证。
 
  七、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他人代办换证手续的,除需携带相关换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按规定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九、会计换证受理点在换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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