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支票付款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4-27

  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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