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 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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