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二)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6.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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