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有预算收入上交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的上缴国库。
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多选)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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