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6-16
会计从业

  河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9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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