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4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的情形
这里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前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A.10
B.30
C.45
D.60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C
【解析】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需要到人民银行备案。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试听 | |
会计从业特色班《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全国版) | 戢老师 | ||
会计从业名师通关班(2015年全国统一考试版本) | 高顿名师 |
精彩推荐: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会从考试攻略:国家预算知识点大解析(内附表格) 2021-03-10
-
2017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解读:会计法律制度 2017-01-10
-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解读:财务报表 2017-01-10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开具要求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 2016-09-23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国家预算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临时存款账户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务代理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款征收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种类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概念 2016-09-19
-
会计从业必考!预算管理的职权有哪些你知道吗?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银行卡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易错知识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资料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税率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复习知识点:支票出票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