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经法规》知识点:现金结算的渠道及范围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9
会计从业
  【现金结算的渠道及范围】
  一、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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