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经法规》知识点:现金使用的限额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9
会计从业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二、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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