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注意】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同银行汇票一样为七项。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与支票进行区分。
 
  (三)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注意1】只有商业汇票才有承兑问题。
 
  【注意2】付款人在承兑前为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注意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即收款人和付款人均可以签发商业汇票。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收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五)背书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说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保证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教材说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绝对+相对均包括)”考试中按教材说法回答。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2.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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