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07
会计从业
2015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三期)即将在8月17至9月4日展开,备考刻不容缓,复习资料必不可少,以下是高顿网校为您提供的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考取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证!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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