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13
会计从业
  2015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火热进行中,备考刻不容缓,复习资料必不可少,以下是高顿网校为您提供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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