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火热进行中,备考刻不容缓,复习资料必不可少,以下是高顿网校为您提供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判断、多选)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未来是自己的,成功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只要你坚持一点点,梦想就离你近一点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中,考生们赶紧行动起来!多听网课,多看辅导书!多做习题!请各位考生紧跟高顿网校名师的步伐尽快进入备考复习,让高顿网校与您共同努力,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梦想成真!
会计从业微信
会计从业特色班免费试听   会计从业名师通关班免费试听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精彩推荐:

  2015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招生专题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解读

  2015年会计从业上岗证备考专题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