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银行本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13
会计从业
  2015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火热进行中,备考刻不容缓,复习资料必不可少,以下是高顿网校为您提供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
  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出票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三)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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