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以及《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昭财会〔2014〕4号)的要求,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盐津县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4月1日前从盐津县辖区以外已经调入盐津县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持证人员,务必于2014年5月10日前到盐津县财政局会计股购买学习卡,请持证人员按要求完成学分,以免影响换证。 联系电话:0870-6631681。
(三)办理时间
1.全县办理时间从2014年5月3日统一开始,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2.纳入换证范围的持证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换证,逾期责任自负。
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同时,会计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在登记地点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一份;
(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三)收回旧证。
三、办理地点
1.盐津县财政局会计股。联系电话:0870—6631681。
四、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
(三)其它事宜
1.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2.2014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4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3.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工作结束后,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未换发新版证书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盐津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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