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1.《预算法》—全国人大是核心法、骨干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特性: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3.国家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4.预算管理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P187
 
  地方各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P189
 
  5.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6.预算支出P190
 
  7.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P19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8.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9.政府采购的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10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1.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采购权与使用权高度分离
 
  分散采购—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12.供应商的条件P201-P202
 
  13.代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14.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P204
 
  15.国库单一帐户体系P205-206
 
  16.财政支出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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