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财会[2014]508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2014年4月28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其他事项请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内财会函{2014}2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自治区留用的考务费部分主要用于区内发生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保密保管、监考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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