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文件

镇财会〔2014〕8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企事业行政单位,各驻镇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及《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普财会〔2014〕2号)要求,为做好镇沅县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的范围、必须提供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
  (一)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镇沅县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4月1日前从已从外地转入镇沅县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必须提的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
  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表5)。
  4、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1张贴于附表2上、另1张将贴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并提供电子版照片1份(将贴于网络档案上)。电子版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类型Jpg ,文件大小30KB以内,照片背景白、蓝、红色均可。
  5.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2年未参加注册登记的,需提供2011年—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
  2012年已参加过注册登记或2012年4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3年、2014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以下材料:
  (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同时需提供本人参加学习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折算为24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中有关规定,以上(1)至(11)种方式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6.发生有关信息变更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1)学历变更的: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变更的:提供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变更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需证明现从业的具体工作岗位)。
  (4)身份证更正: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需一次性提供齐全,凡提供不全者必须补齐后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才予受理。
  (三)办理时间
  镇沅县办理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为避开年底工作繁忙期,要求各单位持证人尽可能在9月30日前办理。
  (四)办理地点
  镇沅县财政局(二楼)会计股,电话:5812154。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凡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无论是否从事财会工作,由单位统一收集办理;县级各业务主管局的下属单位由主管局通知督促办理;凡财务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的单位的持证人员,由财政所统一收集办理;无单位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现已由镇沅县财政局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未注明“注册登记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或2014年6月30日”的)。
  (三)其它事宜
  1.凡2014年1月1日前在镇沅县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按上述要求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
  2.持证人员换发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上必须同时加盖“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章,方可有效。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必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4、2014年1月1日后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参加2014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4学分)的,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在网上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6.凡在可登记和换证范围,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遗失的人员,必须自行在普日报或更高等级的报刊上公开申明作废,然后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
  7.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未换发新版证书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附件1.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附表3)
  附件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
  附件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表5)
 
  镇沅彝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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