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是模仿国际信用证开发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在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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