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春市企事业单位会计证继续教育年检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4〕6号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各地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2014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持证人员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1、基础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新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等。
2、企业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条件的地市可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内容纳入继续教育。
3、行政事业类。包括财政部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为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工作,每年继续教育登记应加盖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自2014年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统一为直径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或“XXX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XXX年度)”字样。
(四)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五)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六)为提高培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启用新版证书、六年定期换证等规定传达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醒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培训。
各地财政部门不得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失效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并将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导入)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7份。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4〕12号
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实行网上学习培训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在哈中、省直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关于“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的规定,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使会计人员能够结合所处的行业、单位实际,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达到学有所用的目的,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起,对按《会计法》规定由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承办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正培训学校。联系电话:0451-82630866。报名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顺益街14号(省图书馆对面世纪花园右侧)。
三、培训内容
按照财政部年度继续教育要求,会计人员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财政部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自行选择学习内容,按年度要求完成规定课时。
四、培训时间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4学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每学时记1分。取得24学分即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具体培训时间见培训机构方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在哈中、省直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专人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
(二)会计人员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具有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三)会计人员应自觉完成培训课时要求,对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合格的人员,视同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培训。省财政厅对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时间、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备案。
(六)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45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七)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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