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会发[2014]13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意见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优化会计管理服务,打牢严肃财经纪律的基础,现就加强全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来,我省会计从业队伍规模稳步发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截至2013年底,全省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84万余人,其中近20万人取得了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会计智力支持。但是,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有的虽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长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专业知识没有得到及时更新,脱离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有的会计人员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少数会计人员不具备基本的会计技能。上述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核算和制度执行,以及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妨碍了财经纪律和制度的有效落实。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认识。
(一)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自觉落实法律要求,依法依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贯彻中央[*{a}*]有关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会计制度,为公共资金装上“安全锁”、“防盗门”,防止被侵吞、挤占、挪用和浪费。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严格会计制度的基础,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三)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夯实会计基础的必要手段。会计人员在会计制度执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落实会计人员持证制度,对于严格会计制度、强化会计队伍建设和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事关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事关财经纪律的维护执行,事关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扎实推进,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财会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作为一项基础性、管长远的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大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监督力度
开展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检查是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重要抓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等法律规章为依据,有组织地开展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落到实处。
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检查要由财政部门结合具体情况,事先明确检查的重点行业、部门,努力使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得到较为全面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要围绕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相关要求展开,主要包括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经历情况;会计人员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登记的信息更新等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章要求的人员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限期未予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立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手段。
(一)要结合财政业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中,从事账户管理、资金调度、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二)要结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中,以会计从业资格证取得时间为依据,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后计算会计工作年限,要检查报名年度前(不含当年)的继续教育是否完成,工作单位证明是否与系统内登记一致。对于未持证和工作年限不够的,不予报考;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令完成继续教育后报考;工作单位证明不一致的,办理变更登记后报考。在高级会计师评审中,对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资格条件的,不受理评审材料或评审不予通过。
(三)要结合会计人才的各类选拔培养工作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在省、市州、县(市、区)会计领军人才或其它高端拔尖人才选拔,以及会计人员参加行业内部和其它综合先进典型推荐、表彰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参选。
(四)要结合会计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在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如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时,应检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纳入培训体系。
(五)要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要把贴近会计工作实际、反映相关政策制度变化的内容及时纳入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在课程的实用性、科学性上下功夫,增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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