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市本级会计持证人员: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对市本级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采取面授和网授两种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三、培训时间
  面授时间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期培训时间为3天(24学时)。
  网络继续教育时间为2014年3月—2014年12月。报名网址: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网上报名(kjbm.zjczt.gov.cn)。参加网授的人员直接进行网上考试,不组织集中考试。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4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最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五、其他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视同完成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1.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2.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
  5.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7.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8.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9.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10.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六、培训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要加强继续教育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工作。
  (二)各培训机构要对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考核(或考试)制度,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真正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市本级培训机构要按照《金华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金市财会〔2011〕168号)文件要求,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及培训师资讲义等情况,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三)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应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并在参加培训前将申请报告、人员名单、培训文件报注册地财政局备案,完成培训后在规定的当年培训有效期内凭合格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局办理登记录入手续。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备案、录入手续的,视同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七、培训单位
  (一)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查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三)会计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到县(市、区)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备案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员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有关培训数据的录入工作。
  (四)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九、市本级面授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培训及报名地点:
  根据《金华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金市财会〔2011〕168号)文件精神,经培训单位申请和审核,下列单位为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1.金华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报名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7楼,电话:82392703或金华市新华街中华广场6楼(江北银泰城对面)电话89166188)
  2.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报名地址: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电话:82302858)
  3.金华广播电视大学社区大学——负责国有银行的持证人员培训。(报名地址:金华市人民东路1071号,电话:82157192)
  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负责地方银行、保险以及部分单位(中介机构、监狱系统、农口企业)的持证人员培训。(报名地址:金华市婺州街1188号(大黄山),电话:82264189)
  5.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报名地址:金华市人民西路289号,浙师大城区培训中心,电话:82358419)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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