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汇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3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见,银行汇票属于自付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同一家银行。而且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很宽,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即上述事项均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 ) 。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付款地
D.出票金额
【答案】C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者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申办的基本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016年会计从业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试听 | |
2016年高小吉学会计-拜师学艺 | 高顿名师 |
会计从业特色班免费试听 | 2016课程免费试听 |
---|
精彩推荐: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会从考试攻略:国家预算知识点大解析(内附表格) 2021-03-10
-
2017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解读:会计法律制度 2017-01-10
-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解读:财务报表 2017-01-10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开具要求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 2016-09-23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国家预算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临时存款账户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务代理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款征收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种类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概念 2016-09-19
-
会计从业必考!预算管理的职权有哪些你知道吗?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银行卡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易错知识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资料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税率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复习知识点:支票出票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