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行政处罚相关内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7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通报)。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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