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衔接通知》中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答: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实施办法》实行前,可以按原有政策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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