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教材重点: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2-17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重点: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经复议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复议机关:国家税务局、各级国家税务局,各级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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