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从业资格

来源: 互联网 2016-04-07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6.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例:苏州→南京
(2)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例:南京→上海
7.定期换证——6年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撤销是手段,注销是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撤销后应当履行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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