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管理程序

来源: 互联网 2016-05-05
1.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整理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外借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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