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保全

来源: 互联网 2016-05-09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保全
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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