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来源: 互联网 2016-05-18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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