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消费税概念

来源: 互联网 2016-05-18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消费税概念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举例:某首饰加工厂,即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5.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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