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支付结算

来源: BaiDuYun 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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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无效: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
(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票据上的签章: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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