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财务会计报告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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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1)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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