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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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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