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知识大放送《财经法规》-会计工作的交接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6
知识点三、会计工作交接[了解]:
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3.移交点收
4.专人负责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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