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9章  总  则
  *9条  为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水平,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铁政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财政队伍;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坚持依法理财,实行政务公开;
  (五)加强作风建设,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开拓创新,廉洁高效;
  (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注重防治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三条  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36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领导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领导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财政局的全面工作,负总责。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纪检组长依照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受局长或者副局长委托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领导成员的具体工作分工,由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局党组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第七条 局长离开铁岭期间,由常务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离开铁岭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在机关主持工作的局领导代管。一般情况下,局长和常务副局长不同时离开铁岭。
  第八条 市财政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局党组决定。工作中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发扬民主,加强交流沟通。
  要充分发挥局内各单位的职能作用,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正职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职按照分工或受正职委托,协助正职工作,并对正职负责。
  第十条 局内各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面广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咨询专家等多种形式,事前进行科学论证,防止财政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十二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满意率或基本满意率要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草拟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经过调查研究,在数据材料真实准确、分析论证方法科学、政策措施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出。
  第十四条 财政决策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充分协商,尽可能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涉及市管县(区)财政部门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局长接待日和局长信箱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细致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 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重视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调查处理和整改。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政务公开,认真执行《关于全省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预[2007]607号)。
  第四章 依法理财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财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局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财政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制度,党组中心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中应包括法律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 落实《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单项考核、严格奖惩、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包括:
  (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局内有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局内干部通过全市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将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二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由局办公室起草,会签局内直接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分管局长签发。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局内直接相关单位牵头组织答辩和应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局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条例》处理。对来信来访要建立登记制度,属于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给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追加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06]61号)和《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市财发[2010]16号)规定办理,防止追加预算的随意性。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资金追踪问效制度。财政预算追加和专项资金拨付指标文件要抄送财政监督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向局党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2006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铁岭市财政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市财发[2006]254号),保护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关于发布<辽宁省财政性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举报公告>的通知》(辽财监[2002]204号),公布财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及时查处财经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对局内各单位、下级财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级财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局内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执行监督决定。  第五章 规范工作布局
  第三十二条 下列常规性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
  (一)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
  (二)依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年初人代会报告、上半年人代会报告起草工作;
  (三)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市政府提出财政运行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岗位目标责任状》,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的承办人、完成时间和工作质量要求等;
  (五)每年年底前,对本单位目标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年初确定的全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局领导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调研课题完成情况等,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局目标考核工作办公室;
  (六)及时报送《月报摘要》、《季度执行分析》和《每周工作动态》。《月报摘要》内容包括当月指标分析、月度工作情况、上级近期政策要点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季度执行分析》要根据本单位、本科室、本季度基础数据进行综合、深度分析,进行预测、判断。《每周工作动态》要具体到工作。其中:《月报摘要》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局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季度执行分析》于每季度后*9周内报送至局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每周工作动态》于下周二前报送至局办公室。《月报摘要》、《季度执行分析》报送前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阅。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9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限定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全局大会、科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生活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会议,分别按各类组织机构的有关制度落实。
  第三十七条 全市性财政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部署全市财政系统工作任务,研究重大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交流经验等。会议的规模、参加人员等,按照市政府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作会议记录,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并按要求整理、编写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九条 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局长、有关副局长汇报。
  第二节 局党组会议
  第四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由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二条 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四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原则上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研究重大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人事任免、奖惩,机构设置、职能和编制等事宜。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议,对全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定有关的财政政策、措施和办法,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事项和以局名义印发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财政中长期计划、当年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预、决算报告,审核追加财力和预算执行增量财力安排情况;
  (四)抓好局内思想政治建设,制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五)审议局内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六)审定对局属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以及提请上级奖惩的意见;
  (七)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组成员;
  (八)决定其他涉及全局或全市财政系统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局务会议
  第四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党组其他成员、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第四十六条 局务会议一般就贯彻落实局党组的重大决策及涉及全局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指示;
  (二)讨论研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政政策、法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讨论通过以县(区)财政局名义发布的办法、规定、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三)听取局内各单位年初工作安排,期中工作进展,年终工作总结的汇报以及落实党组决议情况的汇报;审议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体制、财务体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提交的报告等重大问题;
  (五)审定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的议题、报告、日程及总结等;
  (六)听取财政科研命题和财政科研成果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
  (七)听取机关财务、后勤服务、职工生活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定;
  (八)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或局内主办单位拟出,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局长同意后上会。决定上会讨论的问题,局内主办单位应事先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尽可能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并准备好书面材料,就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节 局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定的问题,由参加会议人员向本单位有关人员传达,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具体措施以及协调解决临时性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具体措施;
  (二)听取工作情况或专题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局内有关单位的工作;
  (四)研究审核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
  (五)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局内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并主动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汇报。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五节 全局大会
  第五十一条 全局大会由局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等单位筹办、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全局大会是在全局范围传达上级文件、部署工作任务、通报情况等。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指示;
  (二)部署全局年度工作任务,年度总结表彰等;
  (三)进行全局干部政治思想、形势、财政经济理论知识、法制教育等;
  (四)通报全局事务;
  (五)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全局大会实行签到制度。被通知参加会议单位科长(主任)必须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第六节 科务会议
  第五十四条 科务会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五条 科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十六条 科务会议主要是根据局领导指示,部署落实科内工作任务。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汇报、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向局领导汇报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在科务会上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召开科务会议的时间、讨论决定的内容,事前正、副职领导应先行协商研究。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八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来文单位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按来文单位要求的时限办理。来文单位没有提出时限要求时,原则上自办公室收到公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局应办结并反馈办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办文具体时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公室一般应当于收文当日将文件送局领导阅批或者分发给局内相关单位承办;
  (二)承办单位原则上收文当日分发文件,特殊情况最迟2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内分发;对特急件应于收文当日提出办理意见,对急件提出办理意见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其他文件提出办理意见一般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与来文单位重新商定反馈意见的时限;
  (三)办公室一般在各承办单位办结的当日完成综合意见汇总、审核工作;
  (四)局领导签发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局领导签发完毕的公文,办公室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排文号、通知起草人校对,按份数打印、装订、盖章、邮寄工作。
  第六十条  局内各单位之间的会签文件,被会签单位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情况复杂的,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六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拟以局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签。
  第六十三条 公文由起草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包括:
  (一)公文的文字表述;
  (二)公文中的相关数据;
  (三)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财政监督检查结论中认定的事实;
  (四)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奖惩以及有关工作建议和政策措施的合理性。
  第六十四条 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三)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六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书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一)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二)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十六条  加快办公电子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完整。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含网络)安全。
  第六十七条 公文处理其他事宜,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辽财办[2004]48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作风纪律
  *9节 文明办公
  第六十八条 局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岭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铁直党发[2006]263号)、《关于认真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严禁收送钱财十项规定的通知》(铁财党组发[2009]30号),加强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凡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财政干部不得参加剪彩等礼仪性活动。要减少对基层单位的不必要检查,拟在全市范围或者财政系统开展检查工作时,事前要报经局长批准。
  第七十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  第二节 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局长要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第七十二条 局领导受局长委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处理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受局领导委托参加会议和活动,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局长报告。
  第七十四条 一般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七十五条 局领导离局(指出铁岭市和休假等,下同),须由本人事前口头将外出的事由、起止时间、地点等,向局长报告,经局长同意后,告知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局,须分别向分管局长、局长请假。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其他负责人离局,须由本人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将外出的事由、起止时间、地点等,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一般财政干部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经批准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不得贻误工作。
  第七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原则上必须留一名负责人在局内处理日常工作,必须都外出的,要经分管局长批准,指定临时负责人后,告知办公室。
  第八十条 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局时,必须对文件分发权限和办理权限做出授权,不得延误文件办理工作。
  第四节 值班与通讯联络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在工作时间无人值守。召开全局性会议时,各单位原则上只留1名同志值班。
  第八十二条 认真执行节假日、特殊紧急情况和日常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找人代岗。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在值班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十三条 严格门卫管理。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楼,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确需进入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并督促其及时离开。
  第八十四条 保持通讯畅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将联络方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报办公室备案,保持正常情况下24小时联络畅通(离开固定电话时必须保证移动电话处于开机状态),保证遇有紧急工作时能够做到随叫随到。更新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时,要于当日通知办公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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