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干部教育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中心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商丘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 商丘市审计局 商丘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商财【2013】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财【2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中心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中心每个科室原则上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邮电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中心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   我中心的公务卡发卡行是商丘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务卡办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总务科;总务科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总务科财务室确认核实,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上报商丘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并传输到商丘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每月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进行消费、还款。
  第九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现中心统一是由商丘银行办理的公务卡,其对账日为每月10号,对账单出来后20天内必须还款。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计财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中心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销,避免累计。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签名的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签名的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的次月20日之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支付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承担;
  三、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消费签名的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
  五、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四条 如果不慎遗失刷卡后消费签名的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本人必须向财务室提供书面说明,包括:消费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等,财务室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书面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室、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室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室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归来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八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室,财务室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中心财务室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务卡消费,必须通过财务室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是中心在编、在职的正式人员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财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中心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务室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   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   使用现金支付的非本中心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等支出;
  三、   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   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   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费用;
  六、   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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