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财会〔201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