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4〕1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020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
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要合理调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要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要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落实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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