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海珠、黄埔区国资局
  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决定自2014年1月开始,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要求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该项工作。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2〕2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组织开展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我局,由我局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表格和说明可在“市财政网—办事大厅—资产管理—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二、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应通过我局推广应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模块办理,有关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模块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待省财政厅正式实施、统一推广后另行布置。
  已经使用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县级市,应当实现与我局推广应用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保证数据的及时导入和动态调整,满足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
  三、有关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四、为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开展,请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于8月20日前派员到市财政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财政局1302房)领取相关产权登记证书(联系人:李少吟,联系电话:38923321、159157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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