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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六条禁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解决教育系统“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自治区教育厅与各盟市教育局签订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管理责任书》,要求严格执行我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据了解,内蒙古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具体为: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招生、教学、收费、考试、学籍、教师队伍管理,强化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盟市旗县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盟市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和所属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旗县市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贯彻教育部六条禁令、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交办的违规办学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三是严格规范教学行为。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向社会承诺:所有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盟市旗县教育局严格查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未经批准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行为;严格查处学校违规购买使用教辅材料行为。
四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实行阳光分班;治理本盟市普通高中跨盟市招生行为,严格执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分招”政策,落实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超过10%的要求;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严格管理中考、高考信息,禁止学校用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学生中考、高考成绩。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包括学校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板等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学科期末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盟市、旗县教育部门除统一组织中考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严禁学校按学生考试成绩分班、排名、排座次。
六是严格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认真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实行“五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七是规范校长治校和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校长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
八是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及时从严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办学行为。对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中小学校违反办学行为规范的,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校长和教师违反办学行为和教育部六条禁令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六条禁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解决教育系统“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自治区教育厅与各盟市教育局签订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管理责任书》,要求严格执行我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据了解,内蒙古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具体为: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招生、教学、收费、考试、学籍、教师队伍管理,强化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盟市旗县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盟市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和所属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旗县市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贯彻教育部六条禁令、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交办的违规办学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三是严格规范教学行为。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向社会承诺:所有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盟市旗县教育局严格查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未经批准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行为;严格查处学校违规购买使用教辅材料行为。
四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实行阳光分班;治理本盟市普通高中跨盟市招生行为,严格执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分招”政策,落实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超过10%的要求;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严格管理中考、高考信息,禁止学校用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学生中考、高考成绩。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包括学校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板等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学科期末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盟市、旗县教育部门除统一组织中考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严禁学校按学生考试成绩分班、排名、排座次。
六是严格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认真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实行“五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七是规范校长治校和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校长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
八是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及时从严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办学行为。对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中小学校违反办学行为规范的,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校长和教师违反办学行为和教育部六条禁令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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